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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波兰从事经济活动有哪些要求

时间:2017/09/01    点击量:

       在波兰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、商业公司法、和经济活动法。2000年启用的新的商业公司法对商业公司的成立、组织、运作、解除和改变作了规定。
       2001年开始执行经济活动法,该法对在波兰成立、运作、和取消公司作出了规定。
       经济活动法规定:获准在波兰定居的外国公民享有与波兰公民同等的权力;在没有永久居留权的情况下,根据互利的原则,外国人可以在波兰境内以分公司或代表处的形式从事经济活动,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母公司的经营范围。代表处的活动则只限于外国企业家的广告和促销方面的活动。
       如果外国与波兰签署有相应的双边协议,则实行对等的政策,如没有相应的协议,则外国人只能在波兰设立有限合伙公司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。

1、代表处的注册程序
       外国公司可以在波兰注册代表处,外国企业在波兰的代表处是其母公司的下属机构,其功能主要限于对其母公司的业务进行宣传推广。注册代表处须报波兰经济部外国企业家代表处登记注册。办理登记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文件:

       1、 建立代表处公司的名称、注册机关、法律形式。
       2、 代表处的资本金额和其他资金来源。
       3、 代表处的业务范围。
       4、 代表处总代表的姓名,及其在波兰的住址。
       5、 代表处的办公地址。
       6、 经过公证鉴定的代表处总代表的签名样本。

其他辅助文件有:
       1、公司章程。
       2、营业执照副本。
       3、公司在波兰设立代表处的申请。
       4、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声明。
       申请文件如以外文写成,须经授权机构译成波文。

代表处还必须做到:
       1、 使用与其公司相同的名称,并用波文加注 “驻波兰代表处”字样。
       2、 根据会计规定用波文单独记帐。
       3、 如公司进行清盘、失去经济活动能力和失去对本公司财产的处置权时,代表处须于上述情况发生14天内通知经济部。

2、分公司的注册程序:
       如获准进行法院注册,分公司可开展业务。外国在波兰注册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其母公司,但也不必开展其母公司的全部业务,就是说,分公司可部分经营母公司的业务。根据法院注册的有关规定,外国公司在注册分公司时须提交下列文件:
       1、提交分公司总经理的姓名和他在波兰的住址。
       2、经过公证鉴定的分公司总经理的签名样本。
       3、提供波兰在国外的代表机构签发的证明,该证明须载明:根据互利原则,波兰公司可以在该国进行经营活动,并拥有合法地位。与波兰有双边协议国家的企业毋需提供此证明。

分公司还必须做到:
       1、使用与其母公司相同的名称,用波兰文加注“波兰分公司”字样。
       2、根据会计规定用波文单独记帐。
       3、如公司进行清盘、失去经济活动能力和失去对其财产的处置权时,分公司须于上述情况发生14天内通知经济部。

3、公司的注册程序:
       1、按公证书格式准备公司成立文件和公司章程。
       2、在法院经济庭登记处进行注册登记。
       3、在社会保险公司登记,(雇佣第一个员工后10天内向社会保险公司提交申请)
       4、获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或特许(仅与经营法律有特别限定的领域的公司有关)
       5、进行税务登记。